香港公司清盤的含義?

    香港公司作為商業實體,自然有其生命週期。從公司的註冊到運營和維護,再到完成商業使命後的註銷,都必須在香港公司管理法規框架下進行。而香港公司在完成商業使命後,在撤銷公司註冊前,必然需要對公司所產生的債務進行清算賠償、對擁有的資產進行分配,以便結束公司的債權債務責任,因此就需要對公司進行清盤。

    香港公司清盤工作,從實際業務方面理解,可以視作內地公司的資產清算。根據香港公司管理條例的規定,香港公司的清盤可分為自動清盤和主動清盤。

 

    1、股東自動清盤。是指公司股東通過發起公司清盤申請,並指定專門的“清盤人”(必須為執牌會計師或律師)對公司資產進行清點核算,並將這些資產以股權、債券佔比進行分配,用以了結公司所產生的債務責任。而股東要發起清盤行動,必須得到絕大多數股東的同意,同時公司資產總額足以償還債務責任,且公司需要擁有完整的公司賬簿記錄,以證明公司資產確能足額償還相關債務 。

 

    2、債權人清盤。相對於自願清盤的和風細雨,債權人清盤則更為激烈一些。當公司債權人發覺該公司無力償還所欠債務時,即可向公司發起清盤結算要求,避免因公司持續消耗資產,而進一步擴大債權人的損失。同時,在債權人發起清盤時,會委任一名“清盤人”(必須為執牌會計師或律師)全權負責公司清盤工作。

 

    3、強制清盤。從“強制清盤”中的強制二字,就可看出這種清盤方式的嚴厲。通常在香港公司所有資產已經無法達到償還外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向香港法院提起訴訟,而法院為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則會發出強制清盤命令,並製定“清盤人”監督並負責清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