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交付文件。在法團名稱變更的日期後1個月內,透過公司註冊處「註冊易」以電子形式,或到金鐘道政府合署14樓收款處以印本形式交付下列文件及正確的費用:
表格NN10 - 註冊非香港公司變更法團名稱申報表;
及 一份由公司成立所在地的有關政府部門發出的證明文件的經核證副本,例如更改名稱證明書,證明有關變更及其生效日期。
第二步,領取證明書。如變更法團名稱獲准註冊,申請人可下載「註冊非香港公司變更名稱註冊證明書」。證明書會以電子形式或印本形式發出,視乎交付申請的形式而定,證明書一般可於7個工作日內發出。電子證明書與印本證明書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如以電子形式交付申請,有關下載證明書的電郵通知書會發送到交付申請的註冊用戶的信息匣和註冊電郵地址。如以印本形式交付申請,當證明書可供領取時,香港公司註冊處會以傳真方式通知文件提交人。提交人親自到香港公司註冊處領取證明書時,須出示傳真通知書及通知書上所載的身份證明文件。如提交人委託他人代領,領件人必須出示提交人簽署的授權書。
相關答疑:
1.本土名稱和法團名稱的區別?
根據《公司條例》第774(1)條,「本土名稱」指非香港公司在其成立為法團的地方註冊所用的一個或多於一個名稱。「法團名稱」指註冊非香港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記冊內註冊所用的本土名稱或本土名稱的譯名。
2.註冊非香港公司可否註冊超過一個中文名稱或超過一個英文名稱?
除非該中文名稱或英文名稱是該公司於成立所在地註冊的本土名稱,否則一間註冊非香港公司不可註冊超過一個中文名稱或超過一個英文名稱作為其在香港的法團名稱。此外,如公司的任何一個本土名稱是以拉丁字母的字組成的名稱,就不可註冊一個英文名稱作為其法團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