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轉讓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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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49 章《業 務 轉 讓 ( 債權人保障 ) 條例》第 4 及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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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 通 告 Leica Camera Greater China GmbH 為一家德國公司,其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為香港 銅 鑼 灣 白 沙 道 12 號 G 樓 (「出 讓 人」), 該 公 司 現 時 以 商 標 “Leica” 及 業 務 名 稱 Leica Camera Greater China GmbH 之 名 義 於(i) 香港中環金融街 8 號國際金融中心商場二樓2026 號 商 舖 及 (ii) 另 一 家 店 舖 直 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前於香港銅鑼灣白沙道 12 號 1 樓,並從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於其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 ( 統稱「該等店舖」) 經營相機及配件貿易業 務 (「該 業 務」),已 同 意 將 該 業 務,包 括 其 商 譽,轉 讓 予 Leica Camera Hong Kong Limited,一家香港公司,其註冊辦事處為香港鰂魚涌英皇道 979 號太古坊一座 14 樓 (「承讓人」)。
該轉讓將於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或其他由出讓人及承讓人同意之日期 (「轉讓日期」) 完成。承讓人擬於該等店舖以商標 “Leica” 之名義經營該業務。
出讓人於轉讓日期及之前因經營該業務而產生之一切債項、法律責任及支出將由出讓人承擔。除非在本通告刊登後的一個月內有人提起法律程序,否則在該一個月屆滿時,承讓人即憑籍《業務轉讓 ( 債權人保障 ) 條例》終止負有法律責任承擔任何出讓人在經營該業務時所欠下的債項和所產生的義務。
日期:2021 年 11 月 26 日
LEICA CAMERA GREATER CHINA GMBH
出讓人
LEICA CAMERA HONG KONG LIMITED
承讓人